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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內社字第094006045號

 

漆彈活動注意事項  



一、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為輔導管理漆彈活動發展,保障消費者安全與權益,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漆彈活動場地包含講解區、活動區、觀看區、安全區、裝備領取區、庫房等區域及必要設施,

         並應於講解區懸掛場地配置圖(全開)。


三、漆彈活動場地內應設置安全告示牌,告知參與活動者正確之活動進行規則並警告非參與者禁止進入場內,

         以避免發生危險。


四、漆彈場地須架設安全網,安全網之標準規格如下:


     (一)漆彈活動場地架設圍網,圍網高度必須超過三公尺以上,網孔不得大於零點四公分。


     (二)合格安全網遮光率達百分之五十以上;同時以漆彈發射器於十公分距離連續射擊圍網十發以上,漆彈丸無法

              穿越圍網者為合格安全網。


五、漆彈活動用之漆彈發射器之射速必須調整為每秒二百五十英呎(七十六點二公尺)以下;漆彈競賽用之漆彈發

         射器之射速必須調整為每秒三百英呎(九十一點四公尺)以下,且限用半自動漆彈槍。


六、漆彈活動場地應聘請合格教練駐場,負責提供活動必要之指導。


七、每十名參與漆彈活動人員應配置一名教練在旁指導,惟十六歲以下人員不得參與對抗競賽項目。


八、活動場地內所有人員均須戴上合格面罩並檢視其著裝是否確實,比賽進行時,禁止私自取下防護面罩,如發生

         違反規定情節,裁判員得暫停比賽,並將違反者勒令出場。


九、比賽進行時,絕對服從裁判員之判決,並禁止與其他參賽者有肢體衝突行為若對判決有爭議,應於比賽結束後至

         場外反應,且退場之參賽者不可對場內的同伴指示任何敵方的位置。


十、除比賽進行中,漆彈發射器均應套上套塞並關上保險,以避免發生危險。發射器之出口應朝上,絕對禁止槍口

         對人。


十一、比賽人員不得攜帶危險物品進場,對於場內所定之各項活動內容及區域劃分規則須確實遵守,並嚴禁對

         參觀區或場外盲目射擊。


十二、場地管理者應每日檢查漆彈活動場地安全設施是否損壞、鬆脫,或場地內是否有突出尖銳物,以保障參與

         活動者之安全。


十三、凡患有心臟病、高血壓及癲癇等突發性疾病者,須先行告知場地教練,不得參加對抗競賽項目。


十四、漆彈活動場地業者應辦理保險,其內容應包含因漆彈活動所造成之運動傷害之賠償。


十五、本注意事項自發布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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