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漆彈運動  |  起源發展  |  安全規範  |  裁判教練  |
   
 
 
 
 

台內社字第094006045號

 

台灣漆彈運動推廣協會   教練、裁判培訓制度實施辦法  



主旨 :台灣漆彈運動推廣協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昇漆彈運動教練、裁判人員技術與素質,培養專業之運動教練、裁判人才,建立教練、裁判任用管理制度,促使運動競賽之公平進行,特訂定本法則。


一、本辦法依據體委會全字第 940007954號「全國性非亞奧運體育運動團體建立教練制度實施準則」之規定訂定之。


二、各級教練、裁判基本條件如下:

1.須為本會會員,年滿十八歲以上,高級中學(含同等學歷)以上畢業者。
2.凡對漆彈運動具有興趣與熱誠者。
3.身心健康,無不良前科記錄者。
4.曾參加本會所舉辦漆彈指導員講習課程,並經考試合格者。


三、教練、裁判依其專業能力級職務分為三級:

1.丙(初)級教練、裁判。
2.乙(中)級教練、裁判。
3.甲(高)級教練、裁判。


四、各級教練、裁判資格及晉級辦法:

1.丙(初)級教練、裁判:
  (1)具本辦法二各項規定者。
  (2)擔任漆彈運動教練半年以上者或經漆彈場業主推薦培訓者。
  (3)大專院校體育科系畢業並經各運動協(委員)會推薦者。

  具備上列資格之一者,始得參加本會舉辦之丙(初)級教練、裁判培訓訓練課程,經學科筆試及術科操作測驗達到規定標準,由本會發給丙(初)級教練、裁判證。

2.乙(中)級教練、裁判:
  (1)年滿二十歲。
  (2)具備丙(初)級教練、裁判證後,實際從事二年以上教練、裁判工作,且成績優異者。

  具備上列資格者,始得參加本會舉辦之乙(中)級教練、裁判講習訓練課程,經學科筆試及術科操作測驗達到規定標準,由本會發給乙(中)級教練、裁判證。

3.甲(高)級教練、裁判:
  (1)年滿二十三歲。
  (2)具備乙(中)級教練、裁判證後,實際從事三年以上教練、裁判工作,且成績優異者。

  具備上列資格者,始得參加本會舉辦之甲(高)級教練、裁判講習訓練課程,經學科筆試及術科操作測驗達到規定標準,由本會發給甲(高)級裁判證,並備冊連同資料卡報請全國體總備查。


五、丙(初)級教練、裁判培訓訓練課程:

培訓訓練課程每年至少舉行一次。

各級教練、裁判之培訓訓練課程最低研習天數為三天(或授課時數達廿四小時)並須以連續性之方式舉辦。採集中方式實施,各級教練、裁判按各該分級資格參加講習。

※教練之授課課程內容:

.體能訓練法。

.運動基本技術。

.運動規則。

.指導技術。

.戰略與戰術。

.運動營養學。

.運動科學理論 (生理學、心理學、力學、社會學)。

.運動傷害防護。

.槍枝及相關裝備性能與操作。

.英文﹝甲 (高)級裁判講習會必備課程﹞。

.禁藥課程﹝甲 (高)級裁判講習會必備課程﹞。


※ 裁判之授課課程內容:

.國際漆彈運動規則(含安全規則)。

.判例分析。

.裁判技術。

.裁判職責。

.記錄方式。

.裁判示範。

.裁判實習。

.槍枝及相關裝備性能與操作。

.英文﹝甲(高)級裁判講習會必備課程﹞。



六、各級教練、裁判之進修、任用、管理、考核及獎懲:

1.各級教練、裁判須參與本會不定期主辦有關漆彈運動之各項進修與學術研討課程。

2.由本會建立各級教練、裁判資料卡列冊管理,並將每期培訓人員名冊,檢送全國體總備查,以利追蹤、輔導及考核。

3.各級教練、裁判在不影響公務狀況,必要時需支援參與本會舉辦之國內各項漆彈活動比賽之義務。 凡經本會通知派遣,其無故不參與連續達五次以上者,本會可取消其教練、裁判資格。

4.各級教練、裁判表現優異者,得報請本會理事長表揚,有特殊績優事實者,並得報請教育行政機關或各級體育會予以獎勵。

5.各級教練、裁判如有違犯規章之情事,經本會查核屬實後,得公告取消教練、裁判資格並吊扣其證照及其他適當之議處。


七、本辦法經本會全體理監事會議通過,並報請全國體總核備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版權所有 © 2005   TPSPA    台灣漆彈運動推廣協會   Taiwan Paint-Ball Sport Promoting Association
 
協會地址:桃園市中山北路179號         客服電話:03-3391606         傳真:03-3322976